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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3、医生认为可出院而本人拒绝出院者;

  4、报销手续不全者;

  5、违法被拘期间,判刑者;

  6、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梅毒、艾滋病等传染病者;

  7、交通事故(含交通自伤)、工伤事故、非公伤事故(包括家庭作坊和家庭小工厂)者(自然灾害除外);

  8、酗酒、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杀、自伤、自残、整容、美容者;

  9、因不预防接种所致疾病的医疗服务费用;

  10、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计生手术和并发症的治疗费用;

  11、挂床住院(包括不在医院住院的)、家庭病床、不按规定转院的;

  12、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一般检查项目目录》、《大病病种目录》范围的医药费用,残疾人用具,救护车及交通费用;

  救助标准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一类对象的救助标准。

  (一)不设救助起付线;

  (二)门诊救助,按“合管办”核定或定点医院开具的正式医疗发票金额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享受的门诊救助金不超过200元;

  (三)住院救助,按对象在“合管办”领取合作医疗补偿金后与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差额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享受的住院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第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二类对象救助标准。

  (一)不予门诊救助;

  (二)农村医疗救助二类对象的住院救助按对象领取合作医疗补偿金后与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差额3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三)城市医疗救助二类对象的救助起付线为每人每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为1000元,个人负担医疗费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该类对象患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扣除起付线后,按超出部分金额的30%给予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第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三类对象救助标准。

  (一)不予门诊救助;

  (二)农村医疗救助三类对象的救助起付线为每人每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为1000元,个人负担医疗费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住院救助按对象领取合作医疗补偿金后与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差额2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享受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困难户参照上述比例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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