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按照分类救助、重点保障的原则,将救助对象进行分类:
(一)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
二类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各种商业保险的人员;
三类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城市低保对象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经县民政局调查核实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对象:享受民政定期定量救助(补助)的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中的鳏寡孤独人员。具体包括:
1、享受民政定期定量救助的在册农村五保户;
2、重点优抚对象(指享受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在乡复员军人、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 “三属”人员)中的鳏寡孤独人员;
3、持证领取民政定期定量救助的农村特困户中的鳏寡孤独人员。
二类对象:除一类对象外的其他持证领取民政定期定量救助(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
三类对象:因患大病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和县民政局调查核实同意给予救助的农村困难户。
救助办法
第五条 救助对象所患的重大疾病救助种类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急性重症肝炎、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血液病、重症精神病、呼吸系统严重慢性病、严重意外创伤、严重妇科疾病及其他严重疾病。
第六条 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一类对象和二类对象即享受民政定期定量救助(补助)的人员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三类对象中一些经县民政局核实的特困对象缴纳部分个人应负担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
1、凡住院治疗每次不够三十六小时者;
2、到县外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原则上不予救助(但确因病情需要,凭县级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并经县民政局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