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富政发[2006]17号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我县城市贫困群众以及农村五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特困人群看病难的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参加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单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城医协办发[2005]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工作目的和基本原则
本办法所指的城乡医疗救助包括城市医疗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
第一条 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目的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我县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起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特困人群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目的是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特困人群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或者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防止其因患大病而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 根据我县实际,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多方筹资、量力而行、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属地化管理和分类救助、重点保障的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