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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发放

  农村低保金(或实物)原则上按季度发放,由低保家庭户主持《低保证》和身份证到乡镇民政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今后,应逐步实现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划拨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的社会化发放方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公开农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发放情况,并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农村低保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给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县民政局增加1-2名人员编制;给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配备3-5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展农村低保的工作经费可在县财政配套资金中提取3-5%。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要加强低保对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按类别装订成册,实行“一户一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要实行信息联网,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加冒领多领的保障金并终止其享受低保待遇;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低保障待遇期间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超出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领取低保金的;

  (三)胁迫、打击报复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低保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克扣低保金的;

  (四)有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农村低保对象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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