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1、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或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证书;
2、患病的提供县人民政府医院诊断证明或县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受理
村(居)委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将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单在辖区内张榜公示5日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收入、申请保障金额等,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低保工作核查小组,对各村委申报的保障对象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实。核查小组要入户进行详细的调查,准确核实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贫困原因等有关情况,并做出核查意见。乡镇对申请对象的情况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审批
县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作出保障方案,并将方案通过乡镇发回村委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5天。村委须将第二次张榜公示结果,报告乡镇,由乡镇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对第二次张榜的公示材料进行审查后,对无异议的保障对象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填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同时做好建档工作(一户一档)。乡镇将《低保证》交由各村委发放到申请对象手中。
第二十三条 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批和《低保证》审核查验一年一次,12月份为集中受理时间。申请人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农村低保的书面申请,村委在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评议(不含公示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内完成审核工作;县民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不含公示期)。对不符合条件的,县民政局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需继续保障的,填写《续保审批表》。年中停发或变更低保金额的,报县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