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和民政部门给予的医疗救助金;
(七)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三章 保障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根据我县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668元,实行差额补助。农村低保标准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在中央和自治区农村低保补助金尚未到位前,可暂时从上级下拨的救济资金中调剂使用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中央和自治区农村低保补助金到位后,按分级负担办法,除上级补助资金外,按规定将本级应负担的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每年年底前,县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按预算及时拨付农村低保金,并按规定拨给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农村低保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经常性社会捐赠资金可用于农村低保支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或捐赠。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
第十九条 申请
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如实写清家庭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生活状况、收入情况和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等。
(二)户籍证明
包括所有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三)收入证明
1、责任田、地和山场等承包、租赁合同及经营责任田、地和山场所得收入证明;
2、赡(抚、扶)养协议、裁决或判决等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