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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富政发[2006]30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证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通知》(贺政办发〔2006〕3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常住户口贫困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差额补助、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是全县农村低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低保的审批、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申请对象的审查和保障金的发放等工作;村(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低保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材料上报以及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教育、公安、工商、物价、扶贫、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收入计算

  第五条 凡持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并长期生活在本县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均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农村五保户不列入农村低保范围。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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