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县城城区内乱丢垃圾的通告
(富政通[2007]6号)
为进一步提高县城城区环境卫生质量,维护市容市貌,依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准在县城城区范围内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不准把门前垃圾扫入城区道路、下水道,不准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投入沿街果皮箱。
三、不准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场地及城区内河道、排洪渠道等倾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四、加强对城区街巷、居民楼院环境卫生的管理,定时清扫,保持卫生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