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张贴乱设置户外广告的通告
(富政通[2007]7号)
为规范我县广告发布行为,美化净化城区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
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和城市树木上非法张贴、设置广告。
二、张贴、设置任何户外广告,都必须经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张贴、设置。张贴、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在县建设主管部门规划设置的社区广告专栏上进行。需要在其他场所张贴、设置广告的必须到县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张贴、设置广告。
三、在县城城区、乡镇街道内的各单位、各住户都有维护城区整洁的责任和义务,有权拒绝他人在自己建筑控制地带非法张贴、设置广告。严禁各单位、各住户未经批准私自在自己建筑管理使用范围私自张贴和设置广告。
四、县内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三自”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确保本行业业主不出现乱张贴、设置广告行为。
五、未经审查登记擅自张贴、设置户外广告,张贴、设置与登记内容不相符广告的,由县工商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依法处罚。
六、非法张贴、设置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务院《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办公室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施。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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