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县城城区占道经营的通告
(富政通[2007]9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城市容秩序,提高城市品位,依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县城新建路、凤凰路、文教路等城区主干道两侧跨门槛经营和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确需在干道以外的街道、路旁摆设摊点的,必须经县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区域内限时、限位、定项经营。
三、严禁利用人力三轮车、手推车、木板车,以及肩挑手提箩筐、篮子等工具在主要街道从事流动销售经营活动。
四、严禁城区临街门店占用人行道开设机动车辆修理店,废旧收购店、焊接制作店和加工制作、清洗车辆,开设上述店铺的必须一律入店作业,不得占用街道和人行道,以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损坏市政设施。不得在街道及人行道上柱钢筋、截钢材、电氧焊等。
五、经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批准的盛大节日的商品供应和公益宣传以及瓜果成熟大量上市季节,需临时占道经营的,在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的前提下,在指定的区域内,限时、限位、定项经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和建筑垃圾,因施工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的,须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堆放物料。
七、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夜市、早市摊点,必须在以下范围内规范经营:农贸路、小厂场至电影院路段、新车站。注意事项:1、在人行道上经营,不得占用车行道;2、夜市晚8时以后开市,严禁大声喧哗,以免扰民;3.早市早上8点前收市;4、必须保持占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完好及道路畅通,不得随意倒泼生活垃圾、污水等;5、收摊后把桌子、板凳、雨篷等物品及时搬走并清理占用场地的清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