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强化组织协调
加强与发展改革、经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水
利(水务)、统计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形成运转顺畅、执行有力、监管有效的公共机构节能组织协调机制。健全地方特别是市、县公共机构节能组织管理机构,落实管理部门,理顺运行机制,切实履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责,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协调的组织管理体系。完善市、县两级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和协作组工作机制,畅通工作和信息交流的渠道。
(二)完善政策制度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加快贯彻落实《
节约能源法》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步伐,尽快出台《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要就制定能源审计制度,强化对公共机构用能情况的经济和技术评估。根据不同行业、系统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
(三)强化计量统计,夯实工作基础
开展能源消费分项、分户、分类计量,规范计量器具配备。改进公共机构能耗统计数据采集、传输、加工等处理手段,推进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建立自治区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直报信息平台,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加强数据审核,开展统计专项监督检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真实可靠。强化统计分析,定期对节能降耗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自治区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建立统计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四)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加快新技术示范和推广
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支撑体系示范和推广计划。根据公共机构特点,建立科学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遴选、鉴定、试用、推广机制。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和产品。对实用性强、效果佳的节能技术和产品,组织在节能重点工程中优先示范应用,带动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应用和推广。
(五)加强监督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制定《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办法和标准》,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按制度主机分解落实节能目标。要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落实奖惩措施,开展表彰奖励,完善节能监督检查机制,推进节能执法。加强重点用能单位检测,推进能耗监测体系建设,实行能耗状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公示制,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对能源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单位下达整改建议书并强制进行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