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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河北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煤炭经营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税务和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煤炭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竞争有序、保障供给”的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级的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条件

  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并持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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