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
| 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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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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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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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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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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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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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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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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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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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对纳税人未按照国家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和方法,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第十三条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第十四条 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十五条 要处理好加强所得税管理和组织收入的关系,核定征收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税收管理,确保所得税税基完整。要把核定征收作为组织所得税收入的措施来抓,不得出现因核定征收而降低企业实际税负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