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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10-25

娱乐业

18-30

其他行业

10-30



核定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对纳税人未按照国家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和方法,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第十三条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第十四条 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十五条 要处理好加强所得税管理和组织收入的关系,核定征收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税收管理,确保所得税税基完整。要把核定征收作为组织所得税收入的措施来抓,不得出现因核定征收而降低企业实际税负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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