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审查。组织审定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自治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
(六)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受人民政府委托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有关住房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与本级有关部门协同实施。
(七)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与监督检查,负责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
(八)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房地产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及开发项目,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全县房屋产权产籍;负责指导公、私房的修缮养护、白蚁防治、危旧房屋鉴定和直管房屋的租赁经营等工作。
(九)负责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监督城镇建设项目报建和招投标活动;管理工程监理、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建筑施工、建筑装饰、设备安装、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建筑制品行业及建设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的资质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承担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拟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现场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县城规划区内的市政设施、排水(排涝)、供水、燃气和生活污水处理行业和城建档案的监督管理责任。拟定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公共事业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审核等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维护运营秩序,保障安全供应。
(十二)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的责任。拟定并指导实施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防震设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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