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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农业秸秆、林业三剩物、建筑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研究推进贵港生态工业(制糖)等国家和自治区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贯彻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完善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投入,整合各类相关的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贯彻执行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出境的政策,限制水泥熟料外销。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信贷门槛,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鼓励发展的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用地。

  大力争取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和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

  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完成“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任务。

  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力度。

  (五)强化节能减排责任和监督。全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总体部署和监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市工信委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市统计局负责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自承担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要建立市节能减排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和工作责任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工作进度跟踪相结合,将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市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每年组织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行政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落实规划环评,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县(市、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环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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