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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十二五”我市节能减排的主要措施

  (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政府的要求,继续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限制水泥熟料的大量外销;在承接产业转移的同时必须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并按年度分解任务抓好落实;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认真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

  (二)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综合管理。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加快建设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工程、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市、区)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8.1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93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能力2070吨和279.4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能力2088吨和312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3145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17008吨。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自治区下达我市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分解方案,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和重点企业,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

  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县(市、区)控制和行业能源消费增量及总量的重要措施。

  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县(市、区)及时预警调控。

  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公共机构等各个行业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加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管理,使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分解下达建筑节能目标,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小区项目,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加快推进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领域,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开展节能型大型商场、超市和绿色宾馆等示范试点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节能高效家电、照明产品;加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力度,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加强用电管理,节约照明用电,降低空调用电负荷,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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