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民营经济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政府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进行考核。参照自治区的模式,成立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发改部门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推进工作。实行市领导、部门和干部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帮扶制度,要加强对挂钩扶持企业的调研,帮助企业解决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问题。市人民政府每年举办引入民间投资项目推介会2-3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促进民营经济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跟踪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市人民政府。
(三十一)强化督促考核。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区)政府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进行考核。由市巡视督查考评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工信委、市监察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年度专项考核指标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共同对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其中,重点考核项目引入民间资本的效果和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十二)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及分析研究。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工信、工商、税务、商务、交通、住建、工商联等部门配合,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全市民营经济统计数据,建立完善重点民营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制度。
(三十三)加强表彰奖励和舆论宣传。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全市十强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自主创新型企业、民营纳税大户进行表彰奖励。全市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营经济政策法规的宣传,广泛报道转型升级、自主创新、优化管理成效显著的民营企业典型,总结推广民营经济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右江日报、市、县(区)政府网站刊登《实施意见》,并在各相关网站刊登我市列入广西第一批引入民间资本项目目录。各级工商联要将《实施意见》印制成册,深入民营企业进行政策解读,发动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投资、运营重点领域项目。
(三十四)本《实施意见》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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