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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二十)采取差异化供地方式。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二十一)实行用地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用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特事特办。对于急于用地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协助项目业主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手续,确保项目及时用地。

  七、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财税支持

  (二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11-2015年,市财政在现有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基础上,每年增加安排一定额度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融资发展等。加大采购支持力度,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质量、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从2011年开始,市本级财政连续5年在税源建设资金中,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和项目

  (二十三)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税务部门要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十四)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二十五)给予民办教育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努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六)优化民营经济投资环境。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兴办教育和文化事业,开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允许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开办养老院等民政福利事业,参股和兴办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切实措施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确保民营企业综合负担水平不高于周边城市,形成民营企业发展的“洼地”。市直有关部门要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百色市国民经济 “十二五” 发展规划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十二五”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引入民间资本方案,统一准入门槛,明确准入路径和方式,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和拍卖所有权。相关项目引入民间资本方案要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向社会公布,年底前基本完成年度项目引入民间资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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