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设立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行政调解中心(室)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201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构建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提高社会矛盾化解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襄阳市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施意见》(襄发[2011]2号)要求,我市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成立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行政调解中心(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于2011年8月底前成立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该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设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政府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调解指导中心主任应由分管法制工作的政府负责人(管委会分管领导)兼任,政府法制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政府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工作机构成立相应的行政调解中心(室)。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于2011年8月底前设立行政调解中心(室),按照《襄樊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实施办法》(襄综治[2010]46号)要求,开展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