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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12年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委,各城区

  10、开展铁路、公路沿线卫生整治。南昌铁路局负责辖区沿线围档内和入站台的废弃物清理、日产日清;沿线围档以外按行政区划由各县区负责建立清扫保洁制度,并将其纳入考核范畴。各责任单位应及时修复破损公路路面,清除废弃路灯、渣土等,加强交通标牌及各类广告牌维护管理,及时清理公路两侧的垃圾和卫生死角,加大日常保洁力度。

  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区,市城管委、市国省道整治办、市公路局、南昌铁路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11、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以数字城管为依托,以“永新永亮”为要求,积极推进城市建设高品味和城市管理精细化、长效化。坚持重心下移,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坚持市场化和第三方考评机制,优化运行机制;坚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管理力量和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保障能力;坚持管理为民,尊重民意,充分调动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城管委

  (四)巩固环境保护工作

  1、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

  2、加强烟尘、噪音、油烟污染控制。切实加强市区烟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噪声、油烟扰民的检查力度,完善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所有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确保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3、加强水源地管理和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

  4、强化水体治理。确保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委,各县区

  (五)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

  1、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能依法有效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防鼠防蝇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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