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职责调整的通知
(鞍国税函〔2008〕72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稽查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经8月11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检查工作进行职责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时间
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调整的内容
(一)税务登记注销环节的清理和检查由原各稽查局负责,调整为由各征收局负责。
(二)9月1日前,各稽查局原受理的注销税务登记稽查工作,仍由稽查局负责,并于9月30日前处理完毕。对于各征收局移交的注销清理案件,各稽查局按规定处理完毕后,转回各征收局。
三、几点要求
(一)各征收局对此项工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指定专司机构,明确岗位职责,选择思想作风过硬、业务能力较强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征收局要强化培训,特别是要提高注销清理人员的CTAIS操作水平(征收局注销清理检查程序与稽查程序相同)及各项政策法规的学习,以提高操作技能和业务水平。
(三)做好征收局与稽查局的配合与互动,注重资料传递、登记及信息反馈的责任落实,确保清理检查工作及时、快捷、顺畅。
(四)各局要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归集整理工作,并做好注销税务登记的一户一档的保管工作。
(五)对查补税额在1万元以上或按规定移交稽查查处的案件,需经征收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各征收局办结注销税务登记时间为15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检查时限的,按规定报局长审批。
(七)各稽查局接到征收局《移交稽查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移交案件。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检查时限的,按稽查规定报批。
附件1:工作流程、流程图及表证单书
附件2:表证单书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
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
3.《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