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核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审核,须携带以下资料: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
(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三)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五、残疾人保障金的减免缓
(一)下列情况下,实施单位可提出减免缓缴申请:
1.当年度新建或新开业单位;
2.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单位;
3.经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区(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政府救助困难企业;
4.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的单位;
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其他单位。
(二)减免缓缴的审批
符合减免缓缴条件的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减免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报告;
2.进入破产程序的文件;
3.被认定为关闭、停产整顿、政府救助企业的文件;
4.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
5.上年度末工资发放表;
6.其它证明材料。
(三)符合减免缓缴条件的实施单位须在报送年报表的同时向有管辖权的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申请材料,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残联会同同级财政审批。
(四)严格减免缓操作程序。对符合条件予以减免缓的单位,应在进入地税代收程序前办理,对已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且已进入地税代收程序的企业一律不再减免。
六、违规处理
各企业单位在收到保障金缴款票据后,应按规定时间缴纳。对2012年9月30日后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额5‰的滞纳金。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15号政府令第二十条、《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残联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委托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