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管理的规定
(鞍国税函〔2007〕29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对税务登记工作提出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一、严把登记关
1、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非正常户管理要严格审核。
2、对2006年未验换证的纳税人一定要严格税务登记管理,要求在4月末前全部处理结束。
3、对所有纳税人要求全部进入CTAIS.20管理,要求录入资料全面准确。对以前纳税人在CTAIS2.0未录入行业明细、主管税务官员、乡镇街道等要求一律进行补录和纠正。
二、各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与分局的工作分工
1、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的税务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只负责办理登记的受理及录入。纳税人在公共服务中心受理后三日内到所属分局领取税务登记正副、本。
2、对在各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各项录入资料,转到各分局后,要求分局指定专人进行重新进行审核,全面负责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不漏项。
三、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列入非正常户进行管理,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2、各单位要加强对非正常户的交叉稽核工作,每月对非正常户核对一次,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在非正常户名单中,应及时责令该纳税人到原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否则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四、建立国地税、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定期核对制度
1、市局将研究制定建立国、地税、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的纳税户数据核对平台,核对在市、区(县)共公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纳税人情况。
2、各分局按照区(县)办理执照、税务登记的范围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