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税银联网征税工作的通知
(鞍国税函〔2007〕27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保证税款的安全。自2003年以来,市局在全地区个体税收征收中以税收征管系统(CTAIS)为依托,先后同市交通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开通使用了税银联网征税系统,使全市90%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税银联网缴税。税银联网征税系统开通不仅方便个体工商户纳税,同时也保证了税款的安全。但由于新的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和CTAIS系统的升级以及个别银行内部系统的升级等客观因素影响,使部分地区和单位出现进入税银联网征税的户数减少,发票征税扣税系统(税银联网二期)暂停等问题。给税银联网征税的正常运行带来了影响。为保证税银联网征税系统正常运行,巩固个体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取得成果,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个体税银联网征税系统的应用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税银联网征税工作的领导,对在税银联网征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征管部门和信息中心要积极同各相关金融机构联系,查找原因,并及时向市局相关部门汇报,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同时,各单位对基层单位运用税银联网征税系统征收税款工作要列入全年目标考核,进行监督考核。市局也将各单位税银联网征税系统的应用情况纳入个体税收征管目标管理考核。通过制度保证个体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的稳步推进,防止走回头路。
二、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征税户必须全部使用税银联网系统征收税款,对新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认定为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以前已实行税银联网征税的要认真进行清理,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以便在对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恢复征税时使用。对已通过税银联网征税系统缴税,但不能按期在银行存足当期税款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各单位在2007年6月末以前个体定期定额户定额缴税部分要全部实现税银联网征收。对偏远农村有特殊情况的将原因和户数报市局。
三、对使用发票(包括带开具发票)的个体工商户要通过税银联网系统缴税。目前交通银行已经完成内部系统的升级工作,税银联网二期通过交通银行已可以实现扣缴税款,各单位要在近期逐步恢复使用发票的业户通过税银联网缴纳税款。特别是部分基层税务所使用发票户多,现金量大,为保证税款的安全,必须通过税银联网系统缴税。通过市交通银行联网缴税使用发票的业户在2007年6月底以前要全部通过税银联网二期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