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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鞍国税函〔2011〕9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辽国税函[2011]3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工本费,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二、2011年2月1日至3月4日期间已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费事宜。具体退费办法比照“误收退税”处理,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退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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