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工作年限的审核办法的通知

  对查找到的能证实申报人属于固定工身份、进入原单位工作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早时间)和离开原单位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后时间)的原始书证,原单位复印后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原单位不存在的加盖原单位主管部门的公章),将原件与复印件一并送有关单位审验:市属单位送其主管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或任何一个区劳动保障局,或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中心审验;区及区属街单位送所在区劳动保障局或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中心审验。
  各审验单位须对原件及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审验,对审验通过的复印件加盖工作年限审核专用章。
  原单位须在收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发出的《关于协助查找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有关原始书证的联系函》30天内,办妥申报人工作经历和身份有关原始书证的查找和上送有关部门审验,并将经审验部门确认的复印件连同填写好的《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申报人工作经历的证明》(附件三)一起密封后交申报人。
  对无法查找到原始书证的,原单位也应填写《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申报人工作经历的证明》,密封后,在收到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函30天内交申报人。
  申报人须及时将原单位提供的资料交回户籍所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不得擅自拆封。
  (四)原单位已提供经审验通过的原始书证复印件,或申报人通过其它途径查找到原始书证的,申报人可携户口本、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五)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以上资料,按现行程序对申报人的原工作年限进行审核:凡能同时证实申报人属于原固定工身份、进入原单位工作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早时间)及离开原单位时间(或其在原单位工作的最后时间)三个条件的,原始书证(或经审验通过的复印件)所反映的申报人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起止时间可核准为申报人的原工作年限。凡原始书证不能同时证实申报人上述三个条件,或申报人无原始书证的,申报人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不予核准为一次性缴费年限。
  区劳动保障部门完成审核后,应将所有送审的资料及《申请表》一起装订、封存,并交由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参照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各单位的审验、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依法追究或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人一次性缴费年限后,对经审核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的人员及其情况,要及时通过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