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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报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六、凡职工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申报名册上签名,办理缴费工资申报手续时,单位须出示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在市社保中心参保的人数在5人或以下的单位,我中心将以邮寄的方式寄发《广州市职工月缴费工资申报表》。如没有收到,又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科室领取纸质申报表或申报软盘。
  八、申报时间从4月5日起至5月31日止。
  九、缴费工资申报期间,凡办理在职职工增员业务的单位必须要提前申报新增人员在新一年度的月缴费工资,请各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十、缴费工资申报结束后,单位须向职工公示申报的结果。
  十一、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规定处理。

  附件:1.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说明
  2 .保证书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说明

  一、缴费工资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所申报的缴费工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作为参保人2009年7月-2010年6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参保人必须以2008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三、各类参保人群申报缴费工资暂不设定最低及最高限额,届时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我市公布的市职工平均工资及上下限标准直接调整。若市政府在此期间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
  四、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单位,若来不及申办“单位网上办理社保业务资格”,须于网上申报完毕后(无网络条件的可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卡》利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助服务区申报或用社保业务大厅配备的电脑设备进行网上申报),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经职工签名和单位盖章确认的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名册请于网上申报完毕后立即用A4纸打印出来并交由职工签名确认)和保证书前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网上申报结果的现场审核,否则,网上申报结果将不生效;若已申办“单位网上办理社保业务资格”(申办方法详见网上“关于实行网上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通知”),则只须于网上申报完毕后,将经职工签名和单位盖章确认的缴费工资申报名册(名册请于网上申报完毕后立即用A4纸打印出来并交由职工签名确认)和保证书寄送至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管理部门等待审核。审核后的结果将通过网上反馈给申报单位,凡审核通过的,网上申报结果将随即生效。凡网上申报结果未生效的,将视同未申报,届时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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