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驻粤(不含深圳)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暂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第二章 业务分类
第四条 单险种单笔保险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为大项目,其他为一般项目。
第五条 在大项目中,投保人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保险人的为招标业务,其他为非招标业务。
第三章 大项目管理
第六条 对保险标的物在广东辖内的大项目,除客户另有要求外,原则上由财产保险公司驻粤分支机构承保并提供相关保险服务,若由广东省外机构承保的,驻粤分支机构应当在有关保险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由总公司出具的保险服务质量承诺书,及该项目承保费率测算书(包括费率测算依据、测算过程,以及是否遵守报备的条款费率)。上述资料应由总公司及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否则视为提供虚假监管资料。
第七条 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大项目,应当在签定保险合同前向广东保监局提交分保安排报告,说明预期分保安排,并在签定保险合同后60天内提交分保执行报告,说明实际分保执行情况。实际分保执行情况与预期分保安排不一致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提供虚假监管资料。若该项目由驻粤产险机构承保的,上述分保安排报告及分保执行报告由驻粤省级机构提交,若由广东省外机构承保的,由总公司提交。
第八条 财产保险公司采取共保方式承保大项目的,应当在签定保险合同前明确告知投保人有关共保安排。共保方案应由投保人或被授权人签章确认,若项目确需共保,但投保人拒绝签章的,保险公司经协商无效的,应予以拒保。
第九条 财产保险公司承保非车财产险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签约保险费率不得低于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大型商业项目纯风险损失率计算的保险费率(考虑费用加成),及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条款费率。
第十条 在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设立非车险业务管理小组,对广东地区非车财产险大型项目进行日常的自律工作。各公司参与大项目(含议标询价业务)的,应当在获取招标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报告广东保监局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