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会计岗当日在CTAIS中核对税收管理员提供的纳税人的欠税情况,然后,将核对情况通知到征收管理科。
四、征收管理科在收到税源管理科(分局、所)上报的非正常户有关资料和税收会计岗的核对情况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核。重点对失控的发票及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同一法定代表人情况”、欠税情况等相关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对符合本《办法》办理非正常户有关条件的,提请县(市)区局、直属分局批准,确认为非正常户。
五、纳税人被批准确定为非正常户后,税务登记岗接到审批手续的当日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并在申报大厅进行失踪纳税人公告。公告主要内容: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公告期为五天。
公告期满,由税务登记岗在CTAIS中进行非正常户登记处理。并于当日将非正常户认定手续连同《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等相关资料返回到税源管理科(分局、所),装入纳税人档案。
有关相关资格的认证岗位根据有关规定,同时相应取消非正常户纳税人的各项认证以及税收优惠资格。
第四条 非正常户的CTAIS系统注销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按照
《登记办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由征收管理科统一填制《非正常户注销登记审批表》,由县(市)区局、直属分局审批。并在申报大厅或其他公告方式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由税务登记岗在CTAIS系统中操作非正常户的注销程序。
对存在欠税、失控的发票及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等情况的非正常户,可以在申报大厅或其他公告方式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但暂不得在CTAIS中注销登记,按规定保留有关纳税档案和有关资料,依法保留追缴欠税和税务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 非正常户的恢复
被确认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重新申请履行纳税义务的,经所在县(市)区局、直属分局同意,可恢复为正常纳税人。
重新申请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纳税人向税源管理科(分局、所)提出书面申请,税源管理科(分局、所)在三个工作日内,按
《征管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先期税务行政处罚和有关税务处理,并填写《非正常户恢复调查表》。经主管局长审批,同意恢复正常的,由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征收管理科传递到税务登记岗,税务登记岗在CTAIS中操作恢复正常纳税户,由受理申报岗补办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