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确认非正常户的基本程序
一、纳税人在申报期未按照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由办税服务厅于申报期届满次日在申报大厅内,对当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逾期未申报公告,公告期为五天(公告主要内容: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发票发售岗按照发售系统提示,暂停发售各类发票。
税源管理科(分局、所)自申报期届满次日,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在CTAIS系统中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并送达有关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工作。
对在限期内能够改正的,按照
《征管法》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税务处理。申报受理岗按规定补录办理纳税申报。发票发售岗发售各类发票。
二、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税源管理科(分局、所)派人(2人以上)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纳税人财务核算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形成实地调查的情况报告)。收缴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发票购买手册,对未使用空白发票及时缴销并填写发票缴销报告。
对于符合
《征管法》第
三十五条(五)款及
《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的,制作《税务日常核查报告》,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依法冻结其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行的,在申报期结束二十日内,税收管理员在《税收管理员管理信息系统》调查核实报告(通用)模块中,制作《非正常纳税人情况调查报告》。由税源管理科(分局、所)向征收管理科填制上报《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税务日常核查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送达回证》、《非正常纳税人情况调查报告》等相关文书。同时,税收管理员在CTAIS中操作对发票及发票购买手册的流失处理。对有欠税、发票违章、失控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等问题的,在《非正常纳税人情况调查报告》中详细注明有关情况,并将欠税情况提请税收会计岗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