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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国税函〔2008〕43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总局税收管理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指示精神,实现鞍山国税科学管理、和谐发展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非正常户确认
  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非正常户由所在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确认。
  各县(市)区局、直属分局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非正常户确认名单”、“非正常户恢复名单”、“非正常户注销名单”上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第二条 非正常户确认标准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二、税务机关应派有关人员(两人以上)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查找后,确实查无下落的;
  三、经实地调查确认纳税人(无生产经营、无生产设施、无存款、无存货)无法采取税收有关措施的。
  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纳税人确认为非正常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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