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送要求
各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报送案件责任追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拒报。
各机构报送的案件责任追究信息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签字与公章应同时签具。
三、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我局对案件责任追究专报进行认真审核,对于未按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机构,将退回报告,建议其重新处理。
(二)对重大案件多发或者未按照监管要求严格执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机构,我局将把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管。
(三)我局将定期在行业内通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
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人:卢礼纬
联系电话:020-38361183
传真:020-38210511
电子邮箱:LIWEI_LU@cir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保险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格式(略)
2.保险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填报说明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2:
保险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填报说明
一、“案发日期”指立案调查日期、行政检查日期、公司内部检查日期,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的日期。
二、“责任追究日期”为保险中介机构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日期。
三、“所属机构层级”填列案件责任追究对象所在机构的层级,即:法人机构、分支机构。
四、“损失金额”填列违法违规行为给保险中介机构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的罚金或者受到行政机关的罚款。
五、填列案件责任追究对象栏目时,各类被追究责任的有关责任人若超过表中所列行数,可根据实际人数自行添加行数填列。
六、填列“是否存在从重或从轻问责情形”时,若存在从重或从轻问责情形,应详细注明从重或从轻问责事项。
七、“问责事项”栏目填列案件类型,包括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公司重大违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