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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规范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2010)

  (二)合规经营

  1、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应严格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应依照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通过专用账户结算保费及手续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向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或其他经办人员支付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手续费以外的其他利益。

  2、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应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并据实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具发票。

  3、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以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出具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作为支付代理手续费的原始凭证。

  (三)规范管理

  1、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业务账簿,真实、完整地记录保险代理业务明细。

  2、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内控管理制度,严禁属下业务员、营销员违规与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三、严厉惩治违法违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行为

  各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加强日常沟通联系,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逐级组建联合行动工作小组,严厉打击非法设立保险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

  (一)依法履行职责

  1、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审查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申请,为符合条件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核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监管其保险代理行为。对于非法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为依法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并强化对其经营行为合法化的监管。

  3、税务部门要及时为依法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核发或代开保险中介服务发票。

  4、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的日常管理,把依法合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作为对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分类评级及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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