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0]13号)
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地税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局(委),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汽车流通协会、汽车维修协会及各地市协会(办事处):
为规范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加强多部门沟通协作,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充分认识规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省(不含深圳,下同)保险市场的逐步发展,越来越多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这不仅拓宽了保险的社会覆盖面,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的保险服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非法设立保险代理机构、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依据保险代理业务开具发票等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这些问题,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经营秩序,有损于保险机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的社会形象,有悖于工商行政管理及财政税收政策要求,影响了我省经济社会及金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各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意识;各有关单位要统一认识,深入理解并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沟通、密切合作,促进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规范发展。
二、依法合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一)持证经营
1、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兼业代理业务资格。未依法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一律不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2、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查验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资质,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3、凡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凭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经营范围登记;并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