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重复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38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就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重复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重复缴费的形成
(一)灵活就业人员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规定,参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并按年一次性缴纳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后,该人员重新就业,改为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规定,随同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形成在同一时间段内重复缴费。
(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渝府发〔2003〕87号文件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并按年一次性缴纳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后,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改为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1号)文件规定,由财政一次性为其缴纳余命医疗费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形成在同一时间段内重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