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部分重点职业院校试行开展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职业院校、国家重点中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07〕5号)精神,更好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各高等职业院校和国家重点中等职业院校试行开展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是高技能人才培养方式的重大创新,对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基础作用,加快培养速度,扩大培养规模,逐步建立一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把我市建设成为西部职业教育高地和长江上游高技能人才中心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条件
部分重点职业院校试行开展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二)学校应有连续三年承担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经验,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每年不少于1000人次,其中企业在职职工高级工以上培训规模每年不少于500人次。
(三)学校专业设置应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适应企业生产实际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培养高级技工的常设专业应是学校的主导骨干专业,并符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相关要求。
(四)高级技工专业应招收高中及其以上毕业生,学制不少于三年。
(五)校内实习场所和实习基地必须满足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高级工技能操作项目的要求,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校内实习场所主要实习设备、设施(或仿真模拟设备)要配套,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高级技工专业课程设置要突出技能特色,实践教学课时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50%以上。
(七)学校应具有与专业设置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讲师职务的占3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高级技师占实习教师总数的45%以上。理论实习教学双师型教师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60%以上。学校应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