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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国税函〔2008〕38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稽查局:
  为了加强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平衡各县(市)、区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现制定《鞍山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自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鞍山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平衡各县(市)、区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其所属分支机构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经营方式符合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
  第三条 连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四条 连锁经营企业的总机构应到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发放给分支机构使用,总机构应建立发票领用存台帐和相关手续,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对其发票的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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