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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边角余料纳税人税收管理的通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边角余料纳税人税收管理的通知
(鞍国税函〔2008〕54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稽查局:
  为促进我市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摸清全市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边角余料纳税人(以下简称“产废企业”)底数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下脚料及残次品(以下简称“产废货物”)情况,加强产废企业对产废货物的财务核算、出售及发票开具等税收管理, 进而规范废旧物资行业的购销行为,市局决定对全市产废企业有关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实范围
  全市所有产废企业2007年1月以来产废货物情况,包括产废货物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发票开具及纳税等有关情况。
  二、核实步骤
  (一)企业自查补报阶段
  6月10日~6月30日,产废企业对本单位2007年1月以来产废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阶段
  7月1日-7月20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按照总量平衡的原则对产废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对自查补报走过场并有涉嫌偷税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及时评估和约谈或移交稽查局查处。
  (三)责令整改和健全管理制度阶段
  7月21~31日,主管税务机关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等税收管理。对产废企业销售产废货物不开具发票行为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总结阶段
  8月1~20日,各征收局对本单位核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同时各征收局选取1个典型案例,连同《产废企业产废货物纳税核实结果统计表》(见附件)一并上报市局。市局对全市产废企业核实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
  三、几点要求
  (一)各征收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核实方法积极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征收局要加强对纳税人宣传力度,杜绝走过场。审核工作要与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此次纳税管理工作,达到加强和规范全市产废企业产废货物的财务核算管理的目的,形成出售产废货物必须开具发票的理念,避免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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