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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特殊病种(如恶性肿瘤)需到县以上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复查,按市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七条 结算。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75%的比例核销。宜昌市城区和县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网络结算,即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
  第十八条 异地居住。长期异地居住的严重慢性疾病患者,经评审符合申报条件,在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通知之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费用自行垫付,于当年12月15日前,带齐通知、电脑打印发票、复式处方副方或门诊病历、用药明细表,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逾期未送达或资料不符合要求不能报销者,责任自负。手写发票不予核销。
  第十九条 结核病治疗。经检查评审符合的结核病,门诊定点治疗费用每例每月总定额为200元,初诊6个月,复诊8个月,自付25%。统筹支付范围:《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内的抗结核药、普通护肝药及胸部X线、痰涂片、血尿常规、肝肾功能等检查。
  第二十条 协议管理。县医疗保险经办结构与县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签订《服务协议》,严格按照卫生部印发的《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对申请人进行鉴定(明确初诊、复诊)、治疗和管理,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并逐人建立病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居民大病。凡患有《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病种疾病(共8种)的参保人员,除定额标准、报销比例按市办法执行外,其申请、检查及评审程序,参照本操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违约处罚。凡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未和“金保工程”管理软件做接口的慢性病门诊定点机构必须终止其慢性病门诊定点资格,已经定点的慢性病患者改到符合基本条件的其他慢性病门诊定点机构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人社局信息中心负责进行管理软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发现慢性病门诊定点机构的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中的药品库存量与实物不一致,日常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和慢性病门诊管理系统分属不同系统的的当月即终止其慢性病门诊定点资格,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慢性病患者在该定点机构发生的全部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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