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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在提出备案申请前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和充分的市场调研。保险机构应保证备案申请的内容准确无误、无重大遗漏。
  第八条 保险机构的创新项目备案申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不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第九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项目,广东保监局于备案前在广东保险行业内对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如公示期内没有出现异议或出现异议但未被采纳,广东保监局将予以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在广东保险行业内予以通报。
  第十条 广东保监局对创新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创新项目,在备案公示前,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创新项目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一经备案,在创新项目的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内,视创新项目的价值和保险机构的申请,创新项目享有1-2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其它保险机构不得实施同类项目。
  第十三条 在申请日前已有同样或实质类似的产品、技术或服务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开使用或获得保险监管部门的创新保护的,原使用机构在广东省内的分支机构仍可使用,但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对于经备案的创新项目,广东保监局将予以重点指导,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社会利益、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的创新项目,可以成立由广东保监局和创新项目申请人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共同推动创新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就创新项目的实施进展、重大变化及时向广东保监局报告。
  第十七条 需要延长备案期的创新项目,保险机构应于备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广东保监局提出申请。广东保监局同意展期的,原备案政策继续有效。广东保监局将就创新项目展期情况及时在广东保险行业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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