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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招募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招募行为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63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

  近期,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及保险营销员个人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招募广告。其中,存在着招募管理不到位、招募流程不规范、招募广告用语不当等问题,不仅有损保险营销员的正当权益,也破坏了我省保险行业的良好形象。为切实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保障保险营销员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招募行为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保险营销员招募工作。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93号)、《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等相关规定,切实规范保险营销员招募流程并建立健全营销员招募管理制度。

  二、加强保险营销员招募管理。保险公司营销员招募不得与公司员工招聘同时进行,不得夸大误导佣金或者手续费收入,不得发布宣传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交纳入司费用等作为成为营销员的必要条件。此外,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事项。

  三、规范保险营销员招募广告用语。保险公司在互联网等媒体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解释中,应明确招募对象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承诺或暗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也不得出现员工、储备干部、管理干部、行政助理、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类似用语。

  四、严格管理保险营销员自主招募行为。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营销员个人增员行为予以授权,有资格进行增员的保险营销员必须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正式保险营销员,并且没有误导、欺诈等不良从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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