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调查组应当自问责程序启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出问责意见。6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拟作出的问责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人。
第九条 调查完毕后,调查组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拟作出的问责决定报告局长,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第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局长申请复核。
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复核的,由局长办公会指派纪检监察处、人事教育处和局长指派的其他处室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局长提交复核报告。
复核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中止执行。
第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将对复核报告进行讨论,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与问责方式不相适应的,改变问责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原问责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撤销原问责决定的,如果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认为有必要复查的,由纪检监察处、人事教育处和局长指派的其他处室人员组成复查组,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查,并由局长办公会根据复查结果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三条 调查、复核、复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问责对象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分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仍可依据本方案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