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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监局保险监管问责制实施细则

广东保监局保险监管问责制实施细则
(2006年4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促进广东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结合广东保监局(以下简称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中所称保险监管问责制,是指我局对保险监管问责对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秩序混乱,行政效率低下,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方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保险监管问责对象为我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包括各处室处长(主任)、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副主任)以及处室负责人。
  上述人员以外的我局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保险监管问责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我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方案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我局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和我局整体工作部署,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辖区内所监管的领域发生重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对辖区内所监管的领域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处理不力,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上报情况严重失实,影响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我局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保险监管问责方式包括:
  (一)诫勉;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在保险系统作公开道歉;
  (五)停职反省;
  (六)劝其引咎辞职。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条 问责程序经局长提议,并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启动,由纪检监察处、人事教育处和局长指派的其他处室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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