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批准建立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通知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颁发〈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批准建立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新建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由我局统一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并统一授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
望你校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认识,加强鉴定所的组织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和完善鉴定条件,在规定的职业和等级范围内认真组织实施鉴定工作,属于统考职业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报名工作。
附件: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基本情况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