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范围对象
2010年8月1日以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转户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从转户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参保登记及缴费按我市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成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还可从领取宅基地退出补偿费之月起,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标准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领取补偿费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领取补偿费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退地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领取补偿费之月,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三)待遇支付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2. 对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上述缴费标准完清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当时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原征地农转非老龄人员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和死亡丧葬待遇。其养老待遇支付以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确定的支付时间为准。支付时间按以下办法确定:
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其参保申报之月起,6个月之内完清缴费的,其养老待遇支付时间为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之月。
(四)办理程序
1.选择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附件5,下同)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填写《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附件6,下同)和《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附件7,下同)。
对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填写《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和《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
2.社会保障服务所对转户人员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为其出具参保受理的有关手续;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其本人应补正的相关资料或不能参保的原因。
3.社会保障服务所每周将其受理申报资料和电子及纸质的《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附件8),分类报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批和确定缴费标准后,及时通知转户人员本人。
4.社会保险局于每月1日前,按规定将征收计划和数据明细盘提交被委托银行,同时抄送当地地税部门。被委托银行于每月3日前,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并将转户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征缴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