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紧急通知
(渝人社发〔2009〕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现就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各统筹地区要立即组织做好《国家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的执行使用工作并于今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纳入支付范围,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国家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的剂型归类、限定支付范围等,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09〕159号文件及《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