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9月25日)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严肃执行工作纪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定,结合我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案件必须严格实行流程管理,两级法院执行局长、庭(处)长要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根据执行案件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特点,履行管人、管案、管事的职责,对案件的办理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执行案件必须坚持分权运行、公开、公正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执行案件应经立案庭立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由执行局局长或庭长指定承办人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第四条 办理执行案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严禁单人办案或私自接待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的亲属。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回避或有可能引起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形,必须主动提出回避,有决定权的领导对符合回避条件的应作出回避决定。当事人向中级法院执行局提出对基层法院回避的,经审查符合回避条件,或回避后更有利案件的解决,中级法院执行局应决定将该案件指定其它法院执行。
第六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除依法处理案件外,不得对各方当事人有亲疏的表现。
第七条 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不准泄漏院、局、庭领导研
究处理案件的意见,不违反规定向当事人、代理人、案外人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和信息,不准随意提供咨询意见,不准过问职务外案件,不准非法干预基层法院执行。不准借办案之机吃拿卡要,乱拉赞助,为个人或部门谋取私利,不得与当事人有经济往来,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及案件有关人员的款物或礼品、出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