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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清理结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通过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本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所在辖区内驻州单位)上报的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所在辖区内驻州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部门门户网站刊登全文,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阶段(9月16日-11月16日):总结验收阶段。

  各县市、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所在辖区内驻州单位),于11月1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

  (五)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在自治州清理规范性文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具体实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已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具体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2.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地各部门在制定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4.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上报情况。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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