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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2)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增设检查站点,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的;

  (4)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缺乏公开和透明的。

  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或者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5.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规定的。

  二要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定的措施是否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是否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普遍承受力,是否存在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打架”、部门职责交叉等问题。

  对于政府机关与党委等有关机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也应当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与相关机关沟通,提出建议;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进行清理,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后,共同提出清理建议。需要修改的,应当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4月1日-4月20日):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

  各县市、各部门都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到个人。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及职能发生转移、调整的部门,由承担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第二阶段(4月21日-8月31日):梳理、评估、审查阶段。

  各县市、部门要对清理范围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认真评估,准确把握。对发现有问题的文件进行审查,逐一研究是否存在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理由;需要修改的,应当废止重新制定发布。清理结果各县市、部门要于8月31日前报州政府法制办予以确定。

  第三阶段(9月1日-9月15日):决定和公布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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