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2]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清理工作,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下简称
《备案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3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备案报告工作
(一)备案审查报送要求。
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统一报送口径。自2012年4月开始,将原来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进行报备改为规范性文件月报备制度。每月5日前,各县市、各部门将上月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同时提交民汉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5份,备案报告、相关依据或材料各1份。
(二)年度备案报告要求。
根据
《备案规定》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情况,各县市、各单位于2012年4月20日前报送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
二、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
(一)成立自治州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杜北伟 自治州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张继国 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邵海燕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成 员:陈怀恩 州委编办主任
于海峰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董 斌 州发改委主任
濮玉东 州经信委主任
杨义晓 州公安局副局长
李爱民 州监察局局长